致王儒堂
闻将开放胶济道附近为某国居留地,此事决不可行。弟在洛阳,曾与子玉谈及,如因为收一青岛而去一山东,虽愚者不为,况青岛能否收回尚在不可 知之列耶。公为善后督办,是为根据华府会议,收回中国应有权利,并非为日本人谋办善后。
致郭梁丞
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收回青岛主权。图为接收当日胶澳督办公署门前停驻的车辆。
鲁案内幕(致郭梁丞) 九月三十日
一、当局之人多借官营业(前借上海纱厂名义,已提现银二十万两),果其私人营业,弟绝不反对,惟不当事事牵引外人。语曰:“无欲则刚。”求其无刚正之气,而能折冲樽俎者,则古未之闻。
二、华府会议规定两方交涉以六个月为期。弟愚以为应趁此时先将青岛行政权解决(仿辛丑李文忠接收天津之例),再议及细目,不当先从琐碎处 着手,尤不宜表示私人营业,求其经济援助。
三、以弟观察,恐细目价值未及妥协而交涉期将满,届时如含糊签字,则吃亏甚巨;如不签字,则彼必借口逾期未决责在中国。
四、弟对于此案最注重者二事:一青岛土地权,一内地开放。无论何件均可商量,惟此二者绝不敢苟同。窃料日人必诸事让步,一定从此处着眼。
致张芳岩
一、青岛商会因治安问题,拟推代表赴洛,面见玉帅,何时起行,此尚未定,但必不可免。
二、鲁案将来如何,殊不敢知,因地方人关于青岛日人所占区域改为 “永远租借”,并王督办出乎条约范围,进行内地开放之事及商埠章程,种种错谬之处,均不承认。王督办虽言不成问题,而地方人民俱以为成问题也。
三、弟不才,蒙玉帅推荐得滥竽其中,敢不谨慎自勉?惟咬定牙根,绝不敢负气,绝不敢苟同。只要不出乎华府范围,大体无伤,则均无不可。
四、鲁案善后督办责在外交,此次遵照六个月规定,将青岛交还之日, 即其责任终了之时。简言之,未交还前,责在外交;交还后,即责在地方。故胶澳商埠督办,人民多属望于郭梁丞兄,因其(一)地方情形熟习(二)为地方人绝不能将地方盗卖。(三)曾为济南商埠局长(四)绝不至欺骗玉帅。惟不敢冒昧陈辞者,因在玉帅处掌管枢要,是以迟疑徘徊,用敢将真实情形先密*(以上P147)
告吾兄,乞代为酌夺。(五)前致梁丞兄函(鲁案内幕)由玉帅抄寄王督办阅看,彼面询弟,是否由弟所发,弟谓:“是。但此事不必怨我,我曾向公密劝再三,而不见纳。是以迫不获已,转告玉师求其规劝我公,为国家作一正人,并非有意形公之短,而显我之长。语曰:‘投刀成佛。’丈夫作事只要不负良知,有过则改,即可 作为圣贤,愿公有以勉之。”(六)弟对于此案绝不敢找便宜。华府所损失者,不敢求其挽回;未损失者,亦不敢望其增加。私心区区,如是而已。右函可否呈玉帅及梁丞兄一阅,乞斟酌。
山东交涉之危险(致郭梁丞)
一、分委员会主任徐东藩在青岛擅与日人私行订立草约,将日人在青岛占领土地改为“永远租借”。此事弟向王正廷力驳,言:德人以兵力强占,要求租借,不过九十九年。今既收回,为“永远租借”,可谓荒唐之至。王默然,似有含糊意。
二、日人占领青岛时将附近地开放,租期以十年为限,今该期将满,不过尚差二年,而王正廷竟私立埠章,订为五十年,无形中为其增加四十八年。
三、鲁案善后者,善其华府会议未了之事也。王正廷责任亦止于此,今彼将应为之事一切放弃,为日人谋种种开展,犹之青岛尚未收回,竟暗中规画开放内地是也。要知外交是一件事,地方是一件事,鲁案是一件事,内地开放与否又是一件事,此中大有界线,绝不能强相混合。王儒堂抵洛有三事,务请玉帅主持。
(一)青岛土地权,当根据华府条约收回,不准延期或有“永远租借”字样。
(二)切不可出乎华府会议范围(犹之青岛尚未收回,竟秘密派人规画开放内地)。
1922年12月10日正午,日本将行政权移交中国,青岛市内警察岗亭全部换成中国警察。图为胶澳督办公署(前日本守备军司令部)中日值勤卫兵的岗位交接。
谈话摘要(津浦道中)
一、租者,不能永租,买者可以永租。
二、德租九十九年不过空名词,切不要当真的说,要知与割给人家是一样。
三、只要买,就是人家的既得权,改为“永租”较之还好一些。(王)
一、租者租地之谓也,买者买地皮之谓也。无论租,无论买,均不得稍侵土地权,此是一定之理。即以德人强横,不过谓之租借。日人无论如何奢望,亦不过继承德人权利。德人犹不能有土地权,况日人耶?
二、“德人租借九十九年,不要当真的说,应视同为割弃一样。”此种条约解释,我所不懂。当年人办事太糊涂,何不写“割弃”二字?
三、“只要买就是人家的既得权,改为‘永租’较之好些。”这个大人情,我绝不敢领。(陈)
敬陈数事(致吴子玉)
一、弟之主张绝不敢有丝毫私意存乎其间,故弟曾问王儒堂,言国家事非一人之私,吾等不妨平心静气细为研究。总之,以华府条约为根据,华府条约所损失者,公能挽回一分是一分,如不能挽回,干绝不敢强公所难;如未损*(以上P149)
失者,切不要增如,干庐墓所在,断不能拿外交呕气。徐东藩在青岛同日人擅定“永远租借”四字,望设法预为消灭,不然国际会议真叫我为难。如不服从,于公体面有伤,兼起国际争执,稍有不慎,即因此误事;如服从,干何以对父老?何以对地方?况交涉之事与内政不同。内政错误尚可修改,外交一有失着,即不易挽救。公历练多矣,当能解此也。王默然颔首者再,言必能负责打消,开会时不再提出。
二、青岛开放商埠章程年限不宜过久者,因青岛虽属商埠,以地域而论,确为中部门户,含有军事性质。今早在美国使馆,同其参赞派克言之,彼亦谓青岛在东方极有关系,故德人以全力注此。今虽作商埠开放,似有杜渐防微必要。
三、弟对于青岛交涉,窃以为应分三期:(一)应先根据华府条约第一节,先接收行政权。(二)再按照第二节磋商细目,若有不妥协,主权已在我手。语曰:“先争上游”是也,否则反是,此中大有区别。(三)交涉解决后,即权归地方,或由长官兼理,或再另放督办均无不可,绝不应在此交涉期间,先将商埠商程提出讨论,致动各国视听。盖有益于我国者,未必有益于外国。天下事决无两利,此一定之理。再,内地开放事,弟亦极为争辩。因内地多一商埠即多一土匪区域。欧战后,西洋金融紧急,远东投资者甚寡,结果为日人多开辟一居留地,于我国有何利益?弟曾作一比语,言我辈身体壮健,中气充足,愿与女人交合,因两有益处;若大病之后,身体虚弱,交合之事,则绝对不敢,因中气不足以相抗,恐为邪气侵入也。措辞虽不雅驯,但事实的确如此,闻者为之捧腹。况内地开放与否,在鲁案范围以外,此时尚计议不着。
致郭梁丞
一、兄济南道尹发表是否到任?抑暂在洛阳?乞示我数行,不胜翘企。
二、弟对于鲁案抱定宗旨,主张要坚强,态度要温和,绝不敢稍有懈纵。
三、对于鲁案办法,争主权不争浮利;争土地不争房子;争永远不争暂*(以上P150)时,宁受其强权一时压迫,绝不能有由我辈认可半个字。
四、弟对于王儒堂无他成见,只要不拿地方当买卖作即可。右函可否呈玉帅一阅,乞酌夺。
论土地权(致王儒堂)
图为接收青岛后,中国胶防军在胶澳督办公署前执行巡逻任务。
鲁事管见(致吴子玉)
关于鲁案问题,为现在计,一、请会办实行职权。二、请中央速将胶燠 商埠督办发表,以便筹备接收一切,因为期不满四十日,似不宜再迟。为将来计:一、胶澳商埠督办由省长兼充,因商埠事无事不与地方有关联,如其事权两歧,不如事权画一。二、青岛接收后,胶东全局又是一变,似不能老守往辙。弟愚以为应将胶东道尹移住胶州,兼胶澳商埠会办。就民政言,较为适中;就外交言,亦比烟台冲繁。济南镇守使亦似应移住青岛或即墨,因济南系督长所在,无设立镇守使必要。右管见数事,是否可行,乞酌夺。惟济南镇守使移动后,名义或改称“青岛守备司令官”,或仍称“镇守使”字样,均请卓裁,非弟辈之所敢妄拟。
论青岛商埠租期(致王儒堂)
德人在青岛租地皮,期以二十五年为限;日人租地皮,期以十年为限,盖章程皆可因时制宜。就其本国利益者而规定之,绝不能舍己之利益而专为人谋,况外交官之身份尤宜自重。昔在上海时,中山先生曾有言,我国外交最不宜于西葸外交,或有感而发。此时办法最好沿用青岛现行法,有益于我国者则采用之,无益于我国者则变通之。盖青岛交还为自辟商埠,并非合办商埠。若事事从外人心理上注意,诚不见其可。再,日本通行法,租期多以十年为限,至多者不得逾二十年,二十年以外即谓之永租。故弟为预防万一起见,青岛租期不能不格外慎审,免蹈苏州、福州之失。苏、福两处日人租期均以三十年为*(以上P152)限,后则借口习惯认为永租,迄今争执未决。(此节系抄寄孙翰丞附后)
致饶苾僧
一,明陵荒废已久,前清时尚逐年修理,今号称民国,而反不如清。他人姑不足责,今之元首似应注意。二、鲁案事,山东人意见绝不敢有他希冀,只望王正廷督办遵守华府条约,按开议六个月期限,速了此事。已损失者,不求其挽回;未损失者,亦不敢认其增加。右二事乞代呈大总统。
致王督办
敬启者:开会数次,彼之要求太奢,均为台下正言相折,曷胜钦服。窃观彼之用意,甚愿以不相干之事,借以延宕。为吾国计,只有将琐些之事暂为抛开。按照条约次第,先将青岛行政权提出讨论。如已解决,即先接收;如未解决,即先研究,因为期不满三十日,似不宜再迟,只要将此关打破,余可顺序而就。语曰:“先立不败之基。”即此冒昧上陈,伏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