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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案存真:收回革命先驱昌邑陈干青岛期间书信摘录

导读
陈干,(1881—1927),字明侯,昌邑市白塔村人。中国民主革命家,北伐中将,《鲁案》第一部委员。1908年,陈干与刘冠三、于洪起等人来到青岛,发起成立震旦公学,作为革命党人的活动中心。1922年,陈干被各界推举为《鲁案》(收回青岛)第一部委员,他力求各界支持,力保民族利益,力挽国家主权,被康有为誉为“鲁案砥柱”。
青岛收回100周年之际,摘录陈干外甥佟立容女士所著《陈干集》书中部分书信,共缅先生之民族大义。

《鲁案》第一部委员陈干

致王儒堂

闻将开放胶济道附近为某国居留地,此事决不可行。弟在洛阳,曾与子玉谈及,如因为收一青岛而去一山东,虽愚者不为,况青岛能否收回尚在不可 知之列耶。公为善后督办,是为根据华府会议,收回中国应有权利,并非为日本人谋办善后。

致郭梁丞

昨晚与王儒堂同赴济,路上所谈之话甚多,最要者:一、徐委员东藩,在青岛与日本擅行规定关于土地改为“永远租借”,干以为不可。因德人以兵强占时,租期不过九十九年,今既名为归还,而反改为“永远租借”,与收回性质太抵触,恐督办亦必不为然。二、《胶澳商埠章程》内云:租期以五十年为限,干亦不敢赞同。因日人占领青岛后拓展范围,将青岛附近二百数十村落土地强逼以官价没收,由彼开放,租期均以十年为限。今已转瞬八年,为期将满,父老含痛茹辛所盼者即在此时,今更变本加厉为之延期五十年之久,是断乎不可。彼云“永远租借”四字,我必为之变通。《胶澳商埠章程》租期五十年是援中国商埠通例。弟谓胶澳商埠,凡关于日人利益者动云“特别”,关于中国利益者独不可“特别”乎?况中国收回青岛为一件事,开放青岛又一件事,二者不可相混。收回者,与日本交涉之谓也;开放者,我中国自主之谓也。收回之后,当然开放。开放之时,我国当然有一定规定。此时勿庸叙及。彼语塞,末言容再商酌。闻儒堂由青回,再赴洛阳,望将此函预呈玉帅一阅。倘能得其鼎力主持,定可打消。是否有当,乞鉴察。*(以上P146)

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收回青岛主权。图为接收当日胶澳督办公署门前停驻的车辆。

鲁案内幕(致郭梁丞) 九月三十日

一、当局之人多借官营业(前借上海纱厂名义,已提现银二十万两),果其私人营业,弟绝不反对,惟不当事事牵引外人。语曰:“无欲则刚。”求其无刚正之气,而能折冲樽俎者,则古未之闻。

二、华府会议规定两方交涉以六个月为期。弟愚以为应趁此时先将青岛行政权解决(仿辛丑李文忠接收天津之例),再议及细目,不当先从琐碎处 着手,尤不宜表示私人营业,求其经济援助。

三、以弟观察,恐细目价值未及妥协而交涉期将满,届时如含糊签字,则吃亏甚巨;如不签字,则彼必借口逾期未决责在中国。

四、弟对于此案最注重者二事:一青岛土地权,一内地开放。无论何件均可商量,惟此二者绝不敢苟同。窃料日人必诸事让步,一定从此处着眼。

致张芳岩

一、青岛商会因治安问题,拟推代表赴洛,面见玉帅,何时起行,此尚未定,但必不可免。

二、鲁案将来如何,殊不敢知,因地方人关于青岛日人所占区域改为 “永远租借”,并王督办出乎条约范围,进行内地开放之事及商埠章程,种种错谬之处,均不承认。王督办虽言不成问题,而地方人民俱以为成问题也。

三、弟不才,蒙玉帅推荐得滥竽其中,敢不谨慎自勉?惟咬定牙根,绝不敢负气,绝不敢苟同。只要不出乎华府范围,大体无伤,则均无不可。

四、鲁案善后督办责在外交,此次遵照六个月规定,将青岛交还之日, 即其责任终了之时。简言之,未交还前,责在外交;交还后,即责在地方。故胶澳商埠督办,人民多属望于郭梁丞兄,因其(一)地方情形熟习(二)为地方人绝不能将地方盗卖。(三)曾为济南商埠局长(四)绝不至欺骗玉帅。惟不敢冒昧陈辞者,因在玉帅处掌管枢要,是以迟疑徘徊,用敢将真实情形先密*(以上P147)

告吾兄,乞代为酌夺。(五)前致梁丞兄函(鲁案内幕)由玉帅抄寄王督办阅看,彼面询弟,是否由弟所发,弟谓:“是。但此事不必怨我,我曾向公密劝再三,而不见纳。是以迫不获已,转告玉师求其规劝我公,为国家作一正人,并非有意形公之短,而显我之长。语曰:‘投刀成佛。’丈夫作事只要不负良知,有过则改,即可 作为圣贤,愿公有以勉之。”(六)弟对于此案绝不敢找便宜。华府所损失者,不敢求其挽回;未损失者,亦不敢望其增加。私心区区,如是而已。右函可否呈玉帅及梁丞兄一阅,乞斟酌。

山东交涉之危险(致郭梁丞)

一、分委员会主任徐东藩在青岛擅与日人私行订立草约,将日人在青岛占领土地改为“永远租借”。此事弟向王正廷力驳,言:德人以兵力强占,要求租借,不过九十九年。今既收回,为“永远租借”,可谓荒唐之至。王默然,似有含糊意。

二、日人占领青岛时将附近地开放,租期以十年为限,今该期将满,不过尚差二年,而王正廷竟私立埠章,订为五十年,无形中为其增加四十八年。

三、鲁案善后者,善其华府会议未了之事也。王正廷责任亦止于此,今彼将应为之事一切放弃,为日人谋种种开展,犹之青岛尚未收回,竟暗中规画开放内地是也。要知外交是一件事,地方是一件事,鲁案是一件事,内地开放与否又是一件事,此中大有界线,绝不能强相混合。王儒堂抵洛有三事,务请玉帅主持。

(一)青岛土地权,当根据华府条约收回,不准延期或有“永远租借”字样。

(二)切不可出乎华府会议范围(犹之青岛尚未收回,竟秘密派人规画开放内地)。

(三)鲁案办法,应以收回为先着,开放为次着。胶澳开放为华府条约*(以上P148)规定,但主权纯属中国。自辟商埠,并非与外人合办商埠,事前无接洽必要。青岛解决后,即再照会。沿胶济道日人暂为退出,集中青岛埠内,尊重我国主权。俟内地开放时,再为移入。无论办到与否,似应有此表示。弟之主张,此番交涉,绝不敢稍有奢望,只要主权不损失,不出乎华府条约,弟均不敢有异 辞也。

1922年12月10日正午,日本将行政权移交中国,青岛市内警察岗亭全部换成中国警察。图为胶澳督办公署(前日本守备军司令部)中日值勤卫兵的岗位交接。

谈话摘要(津浦道中)

一、租者,不能永租,买者可以永租。

二、德租九十九年不过空名词,切不要当真的说,要知与割给人家是一样。

三、只要买,就是人家的既得权,改为“永租”较之还好一些。(王)

一、租者租地之谓也,买者买地皮之谓也。无论租,无论买,均不得稍侵土地权,此是一定之理。即以德人强横,不过谓之租借。日人无论如何奢望,亦不过继承德人权利。德人犹不能有土地权,况日人耶?

二、“德人租借九十九年,不要当真的说,应视同为割弃一样。”此种条约解释,我所不懂。当年人办事太糊涂,何不写“割弃”二字?

三、“只要买就是人家的既得权,改为‘永租’较之好些。”这个大人情,我绝不敢领。(陈)

敬陈数事(致吴子玉)

一、弟之主张绝不敢有丝毫私意存乎其间,故弟曾问王儒堂,言国家事非一人之私,吾等不妨平心静气细为研究。总之,以华府条约为根据,华府条约所损失者,公能挽回一分是一分,如不能挽回,干绝不敢强公所难;如未损*(以上P149)

失者,切不要增如,干庐墓所在,断不能拿外交呕气。徐东藩在青岛同日人擅定“永远租借”四字,望设法预为消灭,不然国际会议真叫我为难。如不服从,于公体面有伤,兼起国际争执,稍有不慎,即因此误事;如服从,干何以对父老?何以对地方?况交涉之事与内政不同。内政错误尚可修改,外交一有失着,即不易挽救。公历练多矣,当能解此也。王默然颔首者再,言必能负责打消,开会时不再提出。

二、青岛开放商埠章程年限不宜过久者,因青岛虽属商埠,以地域而论,确为中部门户,含有军事性质。今早在美国使馆,同其参赞派克言之,彼亦谓青岛在东方极有关系,故德人以全力注此。今虽作商埠开放,似有杜渐防微必要。

三、弟对于青岛交涉,窃以为应分三期:(一)应先根据华府条约第一节,先接收行政权。(二)再按照第二节磋商细目,若有不妥协,主权已在我手。语曰:“先争上游”是也,否则反是,此中大有区别。(三)交涉解决后,即权归地方,或由长官兼理,或再另放督办均无不可,绝不应在此交涉期间,先将商埠商程提出讨论,致动各国视听。盖有益于我国者,未必有益于外国。天下事决无两利,此一定之理。再,内地开放事,弟亦极为争辩。因内地多一商埠即多一土匪区域。欧战后,西洋金融紧急,远东投资者甚寡,结果为日人多开辟一居留地,于我国有何利益?弟曾作一比语,言我辈身体壮健,中气充足,愿与女人交合,因两有益处;若大病之后,身体虚弱,交合之事,则绝对不敢,因中气不足以相抗,恐为邪气侵入也。措辞虽不雅驯,但事实的确如此,闻者为之捧腹。况内地开放与否,在鲁案范围以外,此时尚计议不着。

致郭梁丞

一、兄济南道尹发表是否到任?抑暂在洛阳?乞示我数行,不胜翘企。

二、弟对于鲁案抱定宗旨,主张要坚强,态度要温和,绝不敢稍有懈纵。

三、对于鲁案办法,争主权不争浮利;争土地不争房子;争永远不争暂*(以上P150)时,宁受其强权一时压迫,绝不能有由我辈认可半个字。

四、弟对于王儒堂无他成见,只要不拿地方当买卖作即可。右函可否呈玉帅一阅,乞酌夺。

论土地权(致王儒堂)

谨按青岛完全为中国土地,故德人在青岛时,名之谓租借。租借者非其有之谓也。故该条约中亦一再声言,地方主权仍属中国,此当年之事。就最近者言,中日青岛交涉,根据华府条约。华府条约关于青岛事统称之谓德国旧租借地,故见于正约者十一、附约者五,会议记录中之协定条件者三。关于土地神圣,并无有含糊字样,今谓其既得权带有土地性,此我之所大不解。以粗理而言,今日本根据该国原有之宣言并华府条约交还青岛,而青岛土地竟为该国商人之私有,附以土地所有权,试问该国交还者何事?无乃太滑稽耶!盖既得权者,既得商业之谓也,绝不能带有土地性质。故青岛俗谚,只有买地皮、买房子,而绝无有买土地之说!即以条约而论,开章明义,谓之德国旧租借地。日人将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此案大纲已全盘揭出,吾等即遵守此数字精神,以了此事可也。再此事争点,彼谓既得权中含有土地,吾等谓既得权中绝无土地。彼引用会议记录中之协定条件第十一条,将其上段言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中所用“合法职业”字样,不得解释为列入农业及中国法律所禁止,或按照中外条约所不准外人经营之营业,含糊抛开,只言其末节,此项定议应知其并不妨碍本条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盐场问题,或关于按照本条约第二十四条所应决定之既得权之任何问题者,包括商业之谓也,并未规定任何问题中尚有土地。按“土地” 二字,条约中只有一次提及,正约第五条:“日本政府担任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屋、工程及一切设置等项,无论前属德国官厅所有,或日本管有期内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全部移交中国政府。”除此以外,并未见有“土地”字样。今谓“土地”亦在其商人既得权内,诚不知何所据?如谓该商人所买即有既得权,试问所卖者何人,抑私人乎?抑政府乎?如谓私人,不能牵入国际交涉;如谓政府,德政府乎?曰政府*(以上P151)乎?所卖之地抑德国之地乎?抑日本之地乎?如云青岛为德国地,“租借”二字从何说起?如云青岛为日本地,日本何由交还?如云青岛完全为中国地,夫人谁得而卖之?故此事关于既得权是否含有土地性之争执,应先从此处注意。

图为接收青岛后,中国胶防军在胶澳督办公署前执行巡逻任务。

鲁事管见(致吴子玉)

关于鲁案问题,为现在计,一、请会办实行职权。二、请中央速将胶燠 商埠督办发表,以便筹备接收一切,因为期不满四十日,似不宜再迟。为将来计:一、胶澳商埠督办由省长兼充,因商埠事无事不与地方有关联,如其事权两歧,不如事权画一。二、青岛接收后,胶东全局又是一变,似不能老守往辙。弟愚以为应将胶东道尹移住胶州,兼胶澳商埠会办。就民政言,较为适中;就外交言,亦比烟台冲繁。济南镇守使亦似应移住青岛或即墨,因济南系督长所在,无设立镇守使必要。右管见数事,是否可行,乞酌夺。惟济南镇守使移动后,名义或改称“青岛守备司令官”,或仍称“镇守使”字样,均请卓裁,非弟辈之所敢妄拟。

论青岛商埠租期(致王儒堂)

德人在青岛租地皮,期以二十五年为限;日人租地皮,期以十年为限,盖章程皆可因时制宜。就其本国利益者而规定之,绝不能舍己之利益而专为人谋,况外交官之身份尤宜自重。昔在上海时,中山先生曾有言,我国外交最不宜于西葸外交,或有感而发。此时办法最好沿用青岛现行法,有益于我国者则采用之,无益于我国者则变通之。盖青岛交还为自辟商埠,并非合办商埠。若事事从外人心理上注意,诚不见其可。再,日本通行法,租期多以十年为限,至多者不得逾二十年,二十年以外即谓之永租。故弟为预防万一起见,青岛租期不能不格外慎审,免蹈苏州、福州之失。苏、福两处日人租期均以三十年为*(以上P152)限,后则借口习惯认为永租,迄今争执未决。(此节系抄寄孙翰丞附后)

致饶苾僧

一,明陵荒废已久,前清时尚逐年修理,今号称民国,而反不如清。他人姑不足责,今之元首似应注意。二、鲁案事,山东人意见绝不敢有他希冀,只望王正廷督办遵守华府条约,按开议六个月期限,速了此事。已损失者,不求其挽回;未损失者,亦不敢认其增加。右二事乞代呈大总统。

致王督办

敬启者:开会数次,彼之要求太奢,均为台下正言相折,曷胜钦服。窃观彼之用意,甚愿以不相干之事,借以延宕。为吾国计,只有将琐些之事暂为抛开。按照条约次第,先将青岛行政权提出讨论。如已解决,即先接收;如未解决,即先研究,因为期不满三十日,似不宜再迟,只要将此关打破,余可顺序而就。语曰:“先立不败之基。”即此冒昧上陈,伏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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