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动态 昌邑市执法局对占道经营二手车商家进行集中整治

昌邑市执法局对占道经营二手车商家进行集中整治

城市街路及停车泊位本是公共资源,但个别商家却占为己用,把公共区域当成了销售二手车的“展车位”、“打游击”式经营,给市民群众带来诸多不便。为提高市容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容秩序,还路于民,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二手车占道经营违法案件。
案 情 简 要    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平安街西首,有商户将二手车长期停放在城市道路上,占用公共区域作为自己二手车的经营场所,此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给市民群众带来了不便。

综合执法人员向经营二手车业主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业主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4月1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60余名,对该处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证据保存二手车一辆。

处 理 结 果    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现场勘验占道面积后,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标准,给予当事人5000元的罚款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友 情 提 醒  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资源是市民共享的,任何商家业户以任何方式擅自侵占属违法行为,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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