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动态 昌邑市伏休期间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渔船管理办法

昌邑市伏休期间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渔船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管理我市沿海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渔船,根据潍坊市《2021年潍坊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现制定管理办法事项如下:

一、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应由增养殖区承包人或养殖证持有人向昌邑市海洋事业发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生产作业,采捕品种为增养殖品种,不得采捕天然水产品种。

二、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应为在潍坊市登记在册、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人员及安全设备配备齐全的养殖渔船,其他类型渔船不得从事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生产作业。

三、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应在批准的时间内从事采捕生产作业,严禁超出批准时间生产作业。

四、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应在指定增养殖区内或养殖证核定海域内从事采捕生产作业,严禁到指定增养殖区或养殖证核定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生产作业。

五、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应在指定港口内停港或装、卸贝类;每天填写《生产记录》,向昌邑市海洋事业发展中心报告;全程开通定位设备。批准的生产作业结束后,回船籍港停靠。

六、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不在指定港口内停港或装、卸贝类的、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不开通定位设备的,将责令其停止采捕生产作业,回船籍港停靠,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七、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超出批准时间生产作业的、到指定增养殖区或养殖证核定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生产作业的、采捕非自繁自养贝类的,按违反伏休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八、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至9月1日实施,由昌邑市海洋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伏休期间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申请表
伏休期间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注册号)

生产作业时间
养殖证编号/

承包的增养殖区域

采捕品种
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渔船
船名 功率 所有人名称 联系电话 定位设备编码
我已熟知今年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和昌邑市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渔船管理的有关要求,并严格执行,若有违反将接受市海洋事业发展中心作出的处罚和扣减油补的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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