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实施后,昌邑市三职工打赢首例劳动合同法官司。
主要案情:职工王某、张某、 唐某系昌邑市某供销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工龄分别为28年、26年、21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日,三职工书面请求被诉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诉人不但不予答复,反而给申诉人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三职工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此,聘请王文浩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昌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事实理由要点:
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诉人立即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撤消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书”,立即与二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被诉人立即返还二申诉人为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计人民币15023.60元;
三职工的工龄分别为28年、26年、21年。书面请求被诉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诉人不但不予答复,反而给申诉人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被诉人的行为,既违法又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此申诉书,请查明事实,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裁决被诉人立即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撤消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书”,立即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诉人答辩理由:
公司改制至今只有八年,申诉人的工龄怎么会有10年以上呢?请求法院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文浩律师代理要点摘录:
被诉人单方通知与二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违背我国法律原则,应当是无效的行为。
首先,三申诉人连续工龄最低的21年,最高的28年。经代理人调取被诉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当时被诉人由供销社改制为XX供销有限公司时,向主管部门以及体改办呈报的改制报告中承诺:“接收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全部接收原企业的职工、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及体改办的批复上,也同样指示了:“接收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全部接收原企业的职工、人员。”这就意味着三职工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绝对不能像被诉人辩称是从企业改制之日起计算,申诉人的工龄不足十年。 因此,三申诉人正式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愿望和意思表示,被诉人单位单方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其次,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再次,也不符合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再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二款1项、2项的规定,被诉人应当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说,三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又不符合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的情形,更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被诉人单位对三申诉人下达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是违法的、无效的。
二、根据我国劳动法、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不为三申诉人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行为违法,必须返还申诉人为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被诉人不但不带头执行我国这一新法,反而做出与法律相悖的行为,请仲裁庭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裁决结果
2008年5月27日,昌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8)昌劳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中确认了三申诉人的连续工龄时间。同时确认:“根据代理律师调取的被诉人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董XX等6人的证言,三申诉人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与在被诉人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均在10年以上。三申诉人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三申诉人要求撤消被诉人与其之间的终止劳动合同书,并要求与被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复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诉人向三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行为,应不予支持。裁决如下:撤消被诉人与三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被诉人与三申诉人于2008年5月1日起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