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报潍坊讯(记者 骆雁峰) 昌邑一名小学生在校期间被同学推伤,家长以学校未尽到义务为由,将学校推上被告席。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外,还给予学生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小成(化名)是昌邑外国语学校小学部的在校生。2007年1月15日下午,12岁的小成在校内玩耍,另一名同
学跑过来与小成发生了冲突。小成被该同学推到墙上,造成眼部受伤。经鉴定,小成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学校对此事进行了处理,但小成家人对学校所做不服,在交涉无果之后,把学校和将小成推伤的学生推上了被告席。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邑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作为全日制寄宿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成属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昌邑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2685.8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42685.88元。此外,造成小成受伤的孩子的家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22.5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