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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水风情湿地公园晋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通过我市潍水风情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建城[2010]214号)。

    潍水风情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成功,对于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潍水风情湿地公园被命名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进一步打造了昌邑市的生态品牌,提升了昌邑市的知名度和对外开放形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城[2010]2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现批准江苏南京高淳县固城湖城市湿地公园、山东省昌邑市潍水风情湿地公园、福建省厦门市杏林湾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对本地区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下图:潍水风情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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