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 “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各类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酒店、医疗机构、景区、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镇街区报告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两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 2 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撤销通知单,不予撤销的要说明情况,通知单要全程留痕。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向市委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4.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抓好“红黄牌”警示制度落实,推动各类公共场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市作风办、10 个督导组要跟上督导,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一并追究属地镇街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