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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首届“丝绸之乡文化奖”的通知

各镇街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丝绸之乡文化奖”的意见》(昌发〔2008〕23号)精神,经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织评选首届“丝绸之乡文化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文化人才奖。表彰奖励在全市文化建设各领域中,业绩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先进个人。共评选5名。

(二)优秀文化作品奖。表彰奖励全市优秀理论、图书、出版、影视、戏剧、舞蹈、摄影、美术及其他优秀文化作品。(作品须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发表、出版、演出、播出、展出)最多评选20名。

(三)重大新闻奖。表彰奖励在潍坊市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刊发并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稿件。共评选5件。

(四)优秀文化企业奖。表彰奖励业绩显著、为全市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性文化企业。共评选5个。

(五)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奖。表彰奖励在组织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组织。共评选5个。

二、申报要求

1、申报资格。有昌邑户口的昌邑市居民、在外工作的昌邑籍人士及文化作品反映我市的非昌邑籍人士均可参评。

2、申报单位和推荐数量。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各奖项的推荐报送,各申报单位每个奖项(除优秀文化作品奖)推荐不超过3个(件),优秀文化作品奖原则上每小项不超过3个。同时接受个人自荐。

3、申报材料要求。提报《“丝绸之乡文化奖”申报表》(表格附后)一式6份,获得表彰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6份)等相关材料6份,优秀文化作品奖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属个人自荐的《“丝绸之乡文化奖”申报表》单位意见可不填。并于1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市“丝绸之乡文化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选步骤

1、评选。办公室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入评选程序。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委会进行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中,票数过半者方有效。办公室对成绩进行汇总和整理。

评委会组成人员:潍坊市宣传文化系统各门类专家,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宣传思想文化系统有关人员。

2、公示。办公室将投票后入围“丝绸之乡文化奖”的名单在潍坊日报今日昌邑、昌邑之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一周。

3、审议。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丝绸之乡文化奖”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确定最后获奖名单。

4、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四、评选纪律

严格执行评审纪律,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尽职,保守秘密,对违反评奖规定或徇私舞弊者,取消评委资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委有作品参评时,实行回避。对获奖作品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五年内不得参评。

五、其它事项

1、参评材料(除获奖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退还,请自留原版及有关资料底稿,参评作品收入“丝绸之乡文化奖档案库”,由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2、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3、市“丝绸之乡文化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电话:0536-7211630

邮箱:cywl7212012@163.com

设立“丝绸之乡文化奖”是促进我市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组织筛选、推荐申报等工作,确保各项评选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丝绸之乡文化奖”优秀文化作品评选标准

    2、“丝绸之乡文化奖”优秀文化作品申报材料要求

3、“丝绸之乡文化奖”优秀文化人才申报表

    4、“丝绸之乡文化奖”优秀文化作品申报表

5、“丝绸之乡文化奖”重大新闻奖申报表

    6、“丝绸之乡文化奖”优秀文化企业申报表

    7、“丝绸之乡文化奖”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奖申报表

 

昌邑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

关于作者: 昌邑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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