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整治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全市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昌邑市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在经营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业整改,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逾期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在从事餐饮服务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电话:7211384。
特此通告
昌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