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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各中小微型企业:

        201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2012)28号文件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使广大小型微型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和运用好国家政策,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对实施意见中涉及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节选。现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印发,望广大中小微企业认真学习领会。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3.97亿元,比上年增长21.4%,今后应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2.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在年度政府采购中,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和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二、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负

        3. 积极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2015年年底。

        4.减免和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强融资支持与服务

        5.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中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保证物少和资金需求短、少、急、频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银监部门要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指导金融机构和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的要求,各自确定不良贷款控制比率,报监管部门备案。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坚决制止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上浮到顶和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

        6.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推动创业兴业 

        7. 放开准入,降低门槛。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可申请暂时减缴或缓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而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年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8.扶持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起步。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五、促进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 

        9.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其发生的费用,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产品+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以更新的产品、更专业有效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产业升级需求。

        更多政策,请登陆中国中小企业山东昌邑网查询,网址:http://chy.smesd.gov.cn;也可致电昌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36-7212230。

 

                                                                                昌邑市中小企业办公室

                                                                                     2013年3月

关于作者: 昌邑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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