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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通  告

 

为系统防范和治理渔船管控领域突出问题,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严惩涉渔违法犯罪。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范围

(一)无证捕捞(捕捞许可证未参加年审,视为无证捕捞;养殖渔船进行捕捞,视为无证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的,按照《渔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赴他国海域非法越界捕捞、以“互联保”等形式组织渔船非法越界捕捞和非法买卖周边国家管辖海域捕捞证件,公安机关将联合海洋和海警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遮盖或套用、冒用船名船号和船舶标识等,出海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意关闭、屏蔽、拆解、损坏渔船安全、通导、定位等设施的,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建造、改装、维修、使用“三无”渔船,渔港码头为“三无”渔船提供停靠、停泊、卸载服务的,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雇佣无证船员,为无证船员提供中介服务的,非法经营渔业船员职业中介机构,违者公安机关将联合人社等部门进行依法取缔;对外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介绍船员登船务工涉嫌诈骗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海上渔业生产领域非法圈占海域、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违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的,按照扫黑除恶有关规定依法从重打击。

(七)伪造、变造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公文、印章等。违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等管理规定进行捕捞的,销售、运输、加工、储藏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者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渔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严格遵守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进出渔港前将有关情况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填报,随意进出渔港的,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抗拒、阻碍渔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者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违法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扫黑除恶有关规定依法从重打击。

二、线索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同渔业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凡知悉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职能机关检举、揭发。全市职能机关将对检举揭发、线索举报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举报渔业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一)发布单位:昌邑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536-7227420

邮寄地址:昌邑市平安中街1399号

邮编:261300

(二)发布单位: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0536-7212000

邮寄地址:昌邑市平安中街1617号

邮编:261300

(三)发布单位:昌邑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536-7187798

邮寄地址:昌邑市平安中街1369号

邮编:261300

(四)发布单位:昌邑市海洋事业发展中心

举报电话:0536-7852006

邮寄地址:昌邑市交通街68号市级机关综合服务中心

E座15楼

邮编:261300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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