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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告知书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2023年重新修订了《潍坊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现将协议中服务与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部分内容告知如下,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政策范围内,向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刷卡、医保电子凭证扫码服务,严格执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各零售药店应安装和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药品管理系统和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完成国家码对码。
四、各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在岗,且注册地在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
五、各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刷卡(码)凭证和费用清单存档保存1年,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外配处方、购药清单保存2年。
六、各零售药店不得采取虚报、冒领或通过会员卡、积分卡变相充值等手段骗取、套取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
七、在协议期内,各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中止医保协议30日: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撤销服务协议手续的;
(2)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不完善,台账不全;
(3)进销存系统数据不相符,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处方登记不全的;
(5)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
(6)财务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中止医保协议90日:
(1)将非医药用品纳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的;
(2)为参保人员以药换非医药用品的;
(3)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银行账号、医保负责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
(5)无刷卡POS单、费用明细,刷卡小票无参保人签字的;
(6)未按规定建立进销存管理系统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中止医保协议180日,并对乙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允许或者协助参保人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医保规定范围外商品的;
(2)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情况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服务协议:
(1)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十二、其它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规定的情形。 各零售药店在签订2023年服务协议后应组织本公司员工认真学习协议相关内容并遵照执行,市医保局将根据2023年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将按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昌邑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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