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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查严控露天烧烤

为给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4月份以来,每晚安排2个值班中队,对露天烧烤、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强力整治。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小吃经营门店店外摆桌和家庭聚餐性质的露天烧烤有所反弹,遍地油污垃圾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店外随意占道摆放桌椅也给过往行人带来不便。

连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值班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多起家庭聚餐性质的露天烧烤,部分小吃门店也存在店外摆桌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巡查中发现的2起小吃经营门店店外摆桌行为和4起家庭聚餐式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下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和夜间定点查处力度,严管严控露天烧烤和占道经营行为。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经营业户文明规范经营,同时温馨提示广大市民朋友们拒绝“家庭聚餐式烧烤”。让我们一起守护昌邑的蓝天白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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