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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昌邑市各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加强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监管,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推动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常态化监管,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秩序,切实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缓解经营压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向昌邑市内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市场、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发布关于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一)电价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起,严格落实《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的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其他事项

1.预购电价0.9185元/千瓦时为终端用户最高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此标准。

2.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3.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工商业非电网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市非电网供电主体,包括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市场、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定价标准,不得在规定的电价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和山东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申领“转供电费码”,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对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电价优惠政策,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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