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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
决定
    经济软环境建设是加快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要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必须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治理整顿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1.简化审批程序。对属于在我市的社会性投资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取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登记制。
2.严格行政审批权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前段市政府通过清理后确定的审批事项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市政府赋予昌邑经济开发区对进区项目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3.上收项目审批的否决权。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投资项目行使否决权。重大项目的否决权须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4.扩大集中审批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乡镇(街办)办事服务窗口,形成市、乡(街办)行政服务网络。凡需行政审批的事项,必须根据昌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接待、一次说明、一站批复、一口收费,不允许再回原单位办理。
5.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市政府各部门、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关系国计民生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社会告知。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6.进一步放宽政策。对外来投资者,只要不违纪不违法,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外地能够利用的一切优惠政策都可以用。
7.要努力把昌邑经济开发区建成税外无费区。对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和上缴省、国务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昌邑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
8.对其它园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制定综合费率,一章办理,一口收费。属于潍坊和我市两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9.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可以实行低地价、零地价、零收费和税收贡献奖励措施。
10.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任何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主动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除查处违法案件外,一般检查由同级政府批准。同一部门不准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准以检查为由无偿占有企业的物品。对昌邑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一般检查,由开发区自行组织,其他部门不得进入开发区检查。
11.对投资者的一般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除国家法律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应先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后,再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按乱罚款论处。
12.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工商、税务、物价、专利、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恶意拖欠逃避债务和骗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我市的市场信誉。
13.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不法行为,不得冲击、骚扰投资者的生产、办公场所。查询、冻结、划扣投资者及其企业银行账户、资产和下达停业整顿决定的,要向市政府报告。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投资者居留地。如确属需要,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对投资者给予治安拘留以下处罚的,需经市公安局批准。
15.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各种“三乱”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情节严重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被举报单位属垂直管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离或免职。
16.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打击报复,对举报人造成名誉、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17.建立评议部门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部分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每季度对党政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评议,年底进行年度总评,年度总分排在前十名的,授予年度“行风建设十佳单位”称号,连续三年被评为第一名的,可以免评。但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能评为年度“行风建设十佳单位”。每年有一次被评为后三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有两次被评为后三名的,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三次被评为后三名的,给予黄牌警告,宣传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由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主要领导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四次被评为最后一名的,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对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诫勉、调离或免职。
18.建立评议机关工作人员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部分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每半年对党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评议。对评议出的最差工作人员,经考查认定后调离或辞退。
19.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诚信建设、人人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局面。加强信用政府建设,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取信于民,取信于投资者。对破坏政府信誉,损害投资者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规范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和违信制裁制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中介机构公正执业。
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特点,制定对投资者的服务措施。有关部门对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通讯等方面的困难,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公安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教育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托提供方便、优先照顾;卫生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其它部门也要制定出相关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及休闲、娱乐环境。
21.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建立和完善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和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中政策、措施的制度、落实以及投诉受理、效能监察等工作。对投诉案件,要随投诉、随受理、随查处,对需要现场办理的投诉,必须在投诉发生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结。
22.实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部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要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作为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对政府各执法、职能部门行政行为及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立专门栏目,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曝光。
2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本决定由市经济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凡过去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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